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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渣硅酸盐水泥检验规程1、编号和取样 重庆水泥出厂前应按同一品种、同一牌号进行编号、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编号和取样。 每个数字都是一个采样单位。水泥厂编号应与水泥厂的年生产能力相适应。 120万吨以上1200吨以下为一个数; 60万吨以上-120万吨,不超过1000吨为一个数; 30万吨至60万吨,数量不超过600吨; 10万吨以上至30万吨,400吨以下为一个数; 4-10万吨,数量不超过200吨; 4万吨以下,不超过100吨,三天产量居第一。 取样方法按GB 12573。当散装水泥船载重量超过工厂规定的出厂数量吨时,该数量的吨数允许超过规定的取样吨位。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可从20多个不同部位连续或等量取样。总量至少应为12公斤。 2、出厂检验和留样 从每个数量获得的水泥样品应充分混合并分成两个相等的部分。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七章规定的方法检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自水泥交付仲裁检验之日起。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的技术要求。 3、工厂水泥 保证水泥的出厂等级,其他质量应符合标准的有关要求。 4、废品及不合格品 (1) 废品 氧化镁、三氧化硫、初凝时间和稳定性中任何一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均为废品。 (2) 不合格品 细度和终凝时间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或混合料的混合量超过最大限度,强度低于商品标签规定的指标,称为不合格品。水泥包装标志中的水泥品种、标号、厂名 而出厂编号不全也属于不合格品。 5、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试验结果,混合料的名称和用量,回转窑或立窑的生产情况。熟料中氧化镁含量应填写水泥厂近一个月生产控制试验数据的平均值。 当用户有要求时,水泥厂应在水泥出厂之日起11天内将除28d强度外的试验结果送出。28d强度值应在水泥交付之日起32天内报告。 6、仲裁检查 水泥出厂后三个月内,买受人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与水泥质量有关的问题,需要仲裁检验的,应使用水泥厂同一数量的密封水泥样品。 用户对水泥的稳定性和初凝时间有疑问,需要现场取样仲裁检验的,生产企业应当在接到用户要求后七日内将样品送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制造商负责 如果在规定时间内不去现场,可以单独取样检验,结果同样有效。仲裁检验由国家指定的省级以上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 上一篇矿渣水泥简介下一篇矿渣硅酸盐水泥技术要求 |